近年來,山西省在推動能源行政審批制度、煤炭清費立稅、煤焦公路運銷體制、煤層氣體制改革、國有能源企業改革、電力體制等改革方面已經取得一定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山西能源管理體制機制缺乏一定的活力,能源改革仍相對滯后,能源管理體制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能源法律體系不健全。目前,山西省僅制定出臺了《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2011年修訂)、《山西煤炭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有關全省電力、可再生能源、煤層氣(天然氣)等實施條例還沒有頒布,部分規范和制度已不適應當前能源革命的發展需要,能源發展和能源管理體制的改革缺乏完整法律依據。
能源有效監管不足。一些能源行業民營經濟發展不足,國有經濟比重過高,沒有形成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山西境內煤層氣礦業權98%由央企持有,社會投資進入煤層氣勘查開發領域的渠道不暢,資源市場化配置落后。能源有效監管不足,特別是對資源保護、安全、環境、質量等外部性問題的社會監管相對薄弱。
國有煤炭企業改革滯后。山西的國資國企以煤炭產業為主導,煤炭資產占省國有資產的比重達到36%。目前,國有能源企業現代企業制度不健全,行政色彩濃重,企業受輔業拖累,主業不精、大而不強;國有股權比重過大,資產負債率高,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能源價格機制尚未理順。煤炭、電力、煤層氣等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仍不完善,特別是煤炭資源性產品成本沒有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破壞等煤炭開發的負外部性問題;上網電價、銷售電價、煤層氣(天然氣)價格仍然依靠政府制定等。
加快推進山西能源體制革命,核心是明晰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
完善能源行業法律法規體系。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能源體制改革納入法制化軌道。發揮法律、法規、制度與政策的引導作用,保障促進能源產業的發展。依照《節約能源法》《煤炭法(修訂)》《電力法(修訂)》《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出臺山西省能源、電力、煤層氣(天然氣)等實施條例和部門規章,對不適應當前發展實際的加快修訂完善。
建立能源宏觀管理構架和監管體制。按照新山西省機構改革方案,全面整合省級層面涉能源管理機構及其節能降耗、能源管理職能,構建起大能源管理體制,統籌推進能源革命戰略的實施。健全省級以下能源監管機構,適應傳統的單一能源發展模式向綜合能源發展模式轉變的需要,推動能源監管模式創新,發揮能源大數據技術在能源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依托現代市場交易體系,完善以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山西焦炭(國際)交易中心為載體的大數據平臺,創新煤炭交易體制機制,逐步形成與國家綜合能源基地建設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
推進國有大型能源企業改革。要繼續搞活存量,依托龍頭企業推進煤炭、電力、運輸、煤化工等行業兼并重組,大幅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有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通過并購、重組、轉讓等健全國企的退出機制,在組建山西省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通過整體上市、并購重組、發行可轉債等方式,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探索通過產業投資基金模式推進能源企業整合優質資源,盤活優質資產。
深化電力體制綜合改革。推進現貨市場和交易平臺建設,逐步擴大交易電量比例,完善跨省區大用戶直接交易機制,形成市場化定價體系,形成現貨市場和遠期市場并行的市場體系。加大配售電領域改革力度,多途徑培育售電主體,加快放開增量配電業務,鼓勵配售一體經營模式,實現電力終端配售環節市場化。探索自備電廠承擔社會責任、市場決定區域電網價格的發供用運營模式,實現對園區的低價、便捷、可靠供電。大力開發省外市場,擴大晉電外送規模。
加快推進煤層氣(天然氣)管理體制改革。實行煤層氣勘察區塊競爭出讓制度和更加嚴格的區塊退出機制,通過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擇優確定煤層氣勘查開發主體,制定提高煤層氣勘探投入最低標準。確立科學合理的煤與煤層氣協調開發的區劃準則、煤與煤層氣礦業權合理避讓機制,鼓勵合資合作,推進礦權氣權兩權合一。進一步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及監管工作,打破壟斷,向第三方市場主體公平開放煤層氣(天然氣)干線管道、省內和省際管網,提高油氣管網設施利用效率,降低運營成本,推動形成更為合理的社會用能價格。
全面深化能源價格機制改革。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加快煤炭、上網電價、銷售電價、煤層氣(天然氣)、礦產資源的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建立覆蓋煤炭全成本的價格機制,探索將礦業權取得、資源開采、環境治理、生態修復、安全投入等費用列入煤炭產品的成本構成,實現煤炭外部成本內部化。加快推進煤層氣價格改革,加強煤層氣輸配等網絡自然壟斷環節的價格監管。
文章來源:國際電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