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支彤 報道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輸變電工程環境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意見的函,適用于 11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工程、±10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直流輸電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規定》指出,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應包括施工期和運行期,覆蓋施工與運營的全部過程、范圍和活動。輸變電工程施工期和運行期的環境影響評價一般應考慮電磁、聲、廢水、固體廢物,以及生態等方面的內容。按評價工作程序對工程推薦方案進行評價,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論證工程選線選址、架設方式、設備選型與布局,以及建設方案的環境可行性。當工程穿越已建成或規劃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時,報告書中需增加線路方案比選的內容。通過工程造價、環保投資、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綜合對比,進行規劃符合性、環境合理性、工程可行性分析。必要時提出替代方案,并進行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價。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說明電網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如有)審查意見及其落實情況,并根據規劃環評的審查意見進行工程方案的符合性分析。改擴建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應按評價工作程序的基本要求,說明本期工程與已有工程的關系。報告書應包括前期工程的環境問題、影響程度、環保措施及實施效果,以及主要評價結論等回顧性分析的內容。若前期工程已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還應包括最近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結論。
《規定》要求,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對輸變電工程的建設概況、環境現狀與主要環境問題、污染物排放情況、主要環境影響、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結合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明確給出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結論。對存在重大環境制約因素、環境影響不可接受、環境保護措施經濟技術不滿足長期穩定達標及生態保護要求的輸變電工程,應提出環境影響不可行的結論。
文章來源:中國電力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