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全面提出了“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構建了職責清晰、協同監管、社會共治的事中事后監管新模式,是新形勢下建設新型市場監管體系的綱領性文件。
《意見》中涉及兩項電力業務許可審批事項。如下:
序號:165,項目名稱: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電力監管條例》——第十三條: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監管部門:電力管理部門
對未經審批從事經營活動的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備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通過,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166,項目名稱: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設定依據: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6號)—— 第三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許可證。除電監會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
監管部門:電力管理部門
對未經審批從事經營活動的監管依據: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6號)——
第二十五條:電監會對派出機構實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派出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依法取得許可證的情況;
(二)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情況;
(三)依法使用許可證的情況;
(四)遵守國家有關轉包或者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相關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情況;
(七)遵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非法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停止相關的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收從事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
來源:中國電力網